男子10万买191万房子后悔要退钱

发布日期:2023-12-25 09:02:20

浙江杭州,一男子月工资5千元,手上只有10万元存款。可男子却因一时冲动,买了一套总价为191万元的房子,月供就要7千元。目前,男子反悔了,希望开发商能退回订金,取消这笔不符合实际的交易。

(来源:星视频)

余先生一时冲动,确实有一定的过错,但

余先生到某楼盘看房时,销售员非常热情的,向他推销了一套89平方米、价值191万多元的房子。

余先生坦言自己手上只有10万元,按照当地首付不低于两成的购物政策,首付约要38万元,以余先生手头上的现金,连首付都不够支付。

可销售员却和余先生说,可以给余先生28万元“黄金券”。即只要银行批准了余先生的购房贷款方案,开发商可以帮余先生垫付剩余28万元的首付。

当时余先生一时冲动,就同意了并将仅有的10万元当作定金的方式,支付给开发商。

可余先生冷静下来后,一算还贷计划。银行批准申请方案的话,他每个月还房贷就要7千元。可他工资加起来才5千元,不吃不喝,都没有能力还房贷。

此时余先生后悔了,他希望开发商退回定金,取消这笔不符合实际的交易,返还已经支付的10万元。

可开发商却说,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如果余先生现在毁约,就属于违约行为,10万元定金不能退还。

民法典第57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网友们认为:“我手上有50万元都不敢买200万元的房子,余先生胆子太大了!”、“这样的条件开发商都可以接受,可想而知,开发商到底有多着急出手库存的房子了!”、“这种操作方式是违法的吧?”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评价此事呢?

余先生一时冲动,确实有一定的过错,但

首先,从民法上讲,房子是属于不动产。买卖房屋是属于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简而言之,即便是双方自愿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交易内容都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否则这种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第一条第(五)款中明确指出:“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也就是说,开发商以所谓“黄金券”的方式,为余先生垫付28万元的首付,实际上就是首付贷,属于上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其与余先生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所谓不受法律保护是指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余先生一时冲动,确实有一定的过错,但

虽然余先生一时冲动,确实有一定的过错,但双方的合同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余先生反悔不算是违约行为。但合同无效后,应当返还多少,可以先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那就起诉到法院。

目前,经记者协调后开发商同意全额返还给余先生。

可有网友认为,余先生是成年人,他在明知道自己仅有10万元、月工资5千元的情况下,仍然同意购买191万元的房子,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即便可以返还也不能全额返还。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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